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民初字第4819号原告李勇。被告丁超。
原告李勇与被告丁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吴静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回诉讼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李勇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吴 静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袁晓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