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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民初字第4819号

李勇与丁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4-07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勇,丁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民初字第4819号原告李勇。被告丁超。

原告李勇与被告丁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吴静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回诉讼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李勇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吴 静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袁晓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