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2民初字第1025号
原告:钮彩英。
被告:陈智伟。
原告钮彩英诉被告陈智伟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钮彩英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钮彩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钮彩英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吕琪喆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沙利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