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308号原告黎昌全,男,汉族,1963年9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县。委托代理人黎娅,重庆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重庆秋实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滨路79号,组织机构代码70945971-6。法定代表人林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云英,重庆伟豪(南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玲,重庆伟豪(南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昌全与被告重庆秋实货运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黎昌全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黎昌全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昌全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91元,由原告黎昌全负担。
审判员 田 丽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程雅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