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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2民初558-1号

刘新端与刘文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新端,刘文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2民初558-1号原告刘新端,男,1970年12月1日出生。被告刘文霞,男,1976年9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新端与被告刘文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刘文霞所驾驶的无牌机动四轮车(肇事车辆)予以扣押,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刘文霞所驾驶的无牌机动四轮车(肇事车辆)予以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赵晓燕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康凌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