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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民一初字第2580号

覃着与冯英桂、陈海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7-13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覃着,冯英桂,陈海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一初字第2580号原告覃着。被告冯英桂。被告陈海铭。

原告覃着与被告冯英桂、陈海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后,定于2016年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覃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覃着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覃着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廖 彬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农小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