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一初字第2580号原告覃着。被告冯英桂。被告陈海铭。
原告覃着与被告冯英桂、陈海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后,定于2016年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覃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覃着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覃着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廖 彬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农小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