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尖民撤诉字第47号原告付志前,男,197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工,住河南省滑县。身份证号:。被告郭玉根,男,196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太原市村民,住太原市,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志前与被告郭玉根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原告付志前经本院通知,在指定期限内未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付志前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付志前负担。
审判员 成 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振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