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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尖民撤诉字第47号

付志前与郭玉根加工合同纠纷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7-09-20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付志前,郭玉根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尖民撤诉字第47号原告付志前,男,197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工,住河南省滑县。身份证号:。被告郭玉根,男,196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太原市村民,住太原市,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志前与被告郭玉根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原告付志前经本院通知,在指定期限内未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付志前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付志前负担。

审判员 成 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振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