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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2民初956号

郑某与张某甲、张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郑某,张某甲,张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956号

原告:郑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轩诗超。

被告:张某甲。

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甲、张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6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

审判员  胡衍松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谢子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