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3532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恒德饲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毛连成。被执行人邵金刚。(未到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恒德饲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毛连成、邵金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宁民初字第34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梁洪静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啜启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