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执字第3532号

天津市恒德饲料有限公司与毛连成、邵金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22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天津市恒德饲料有限公司,毛连成,邵金刚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3532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恒德饲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毛连成。被执行人邵金刚。(未到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恒德饲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毛连成、邵金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宁民初字第34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梁洪静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啜启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