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滨执指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山支行。被执行人戈洪林。被执行人胡白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滨执指字第7-1号执行裁定书,于2016年1月20日10时至2016年1月21日10时,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了被执行人戈洪林、胡白云名下位于杭州市江干区上东名筑公寓2幢303室房屋一套。最终徐刚(身份证号码)以最高价人民币1465000元竞得。现已付清拍卖款并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1、位于杭州市江干区上东名筑公寓2幢303室房屋一套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徐刚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徐刚时起转移给买受人徐刚;2、买受人徐刚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袁 盛执行员 陈明雷执行员 陈 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来 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