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131-1号申请执行人张赵江,男,1971年12月14日生。被执行人张邦锁,男,1965年9月11日生。被执行人张章龙,男,1986年8月30日生。被执行人高朝,男,1981年9月7日生。张赵江申请执行张邦锁、张章龙、高朝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卢民二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赵江申请保全被执行人张章龙所有的豫MG57**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张章龙所有的豫MG57**轿车一辆。
二、在扣押期间内,被执行人张章龙不得转移被扣押财产的所有权、不得对被扣押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害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扣押期限为二年。
四、被执行人应及时履行法律义务,否则本院将依法对扣押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段 宇 飞
审判员 郭 新 波
审判员 陈金斗
二0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蔡 宏 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