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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民初1668号

周某甲和与周某乙、周某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周某戊,周某己,周某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1668号

原告:周某甲,男,汉族,1929年9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周某乙,男,汉族,1966年4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周某丙,男,汉族,1955年3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周某丁,女,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五举村街道。

被告:周某戊,女,汉族,1971年10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周某己,女,汉族,1963年10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宜川县湖坊乡枧沅村。

被告:周某庚,男,汉族,1969年7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甲与被告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周某戊、周某己、周某庚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甲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周某甲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亚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黎建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