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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区非执字第12号

魏成斌与张家口市宣化登荣沙发床具厂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08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魏某,张家口市宣化登荣沙发床具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区非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魏某。被执行人张家口市宣化登荣沙发床具厂,企业住所:张家口宣化滨河路东1号院。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魏某与被执行人张家口市宣化登荣沙发床具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没有固定收入,其财产已被他案查封,等待处置,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也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张家口市第二公证处(2015)张二证执字第113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04000元及执行利息,在本案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张家口市宣化登荣沙发床具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人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家口市宣化登荣沙发床具厂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生效。执行员  李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龚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