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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方城民初字第517号

辜华东与师帅、王楠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7-11-22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辜华东,师帅,王楠楠,师文艺,金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方城民初字第517号原告辜华东,男,1982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委托代理人李平,河南赫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师帅,男,1985年1月16日生,汉族,住。被告王楠楠,女,1984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被告师文艺,男,1960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金峰,男,1985年5月23日生,回族,住。

原告辜华东与被告师帅、王楠楠、师文艺、金峰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辜华东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起诉.同日本院做出受理决定,并依法组成合议庭,2015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辜华东的委托代理人李平、被告师帅、王楠楠、金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师文艺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辜华东诉称:2015年2月10日、5月6日、6月10日,由被告金峰担保被告师帅以家庭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24万元,约定月息2分,期限4个月。借款至今,被告既不封息,也不还款,期间原告向被告追要,但被告总是借故推拖不还。被告王楠楠系被告师帅之妻,被告师文艺系被告师帅之父,系家庭共同成员,应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偿还义务。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40000元,并自借款之日起,按约定利率支付利息至款清。

被告师帅辩称:借款属实。

被告王楠楠辩称:原告追加王楠楠为被告没有道理。

一、师帅在外面用钱,家里丝毫不知,他借的钱没有用于家庭的生产生活,即便是师帅的工资也没有用于家庭。

二、经过近几个月很多人到被告家庭要账的情况来看,被告师帅在外面借的全是高利贷,拒不完全统计师帅的债务高达800多万,我们的家庭成员为师帅借款100多万,而且家里也不知道钱的去向。

三、被告王楠楠虽然在移动公司上班,但是个临时工,工资偏低,即使在工资较低的情况下,还得养活包括被告王楠楠和被告的两个孩子,一个在幼儿园,一个是婴儿。被告师帅欠下巨额债务没有上班,工资也只有生活费,单位扣除应缴的费用(医保、养老金)几乎见不到钱,被告王楠楠婆婆没有工作再加领两个孩子,公公在信用社工作,去年因为为他人担保贷款被公司追究责任,下岗清收,每月只发生活费,家庭生活非常困难。如果法庭强行冻结被告王楠楠工资,被告一家无法生活。

被告金峰辩称:借款属实,担保属实。被告师文艺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无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0日被告师帅向原告辜华东借款40000元,约定月息2分,借款期限4个月。2015年5月6日被告师帅又向原告辜华东借款100000元,未约定利息,借款期限1个月。2015年6月10日被告师帅又向原告辜华东借款100000元,未约定利息,借款期限1个月,并向原告出具三份借款合同,均约定担保人金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原告向被告追要,被告推拖不还。原告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三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40000元及利息,其中40000元本金自借款之日起,按约定利率月息2分支付利息至款清;另200000元本金自借款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另查明:

一、被告师帅和被告王楠楠于2015年11月份登记离婚。

二、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将登记为被告师文艺所有的位于方城县城关镇南阁村19号的房产一处予以查封,房产证号为南阁1475.查封期间,不允许转让、过户、出卖、故意毁损、在该房产上设置其他权利义务。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师帅向原告辜华东借款240000元,有借款合同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故原告辜华东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师帅偿还借款本金240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其中40000元借款本金按双方约定月息2分自借款之日支付利息至款还清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请求其中200000元本金自借款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款付清。该三笔债务发生在被告师帅和被告王楠楠婚姻存续期间,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请求由被告王楠楠承担还款责任,本院也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金峰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因双方约定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故该请求本院也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师文艺承担还款责任,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王楠楠辩称被告师帅借的钱家里丝毫不知,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也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该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师文艺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当庭抗辩权利的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师帅、王楠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辜华东借款本金24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其中40000元本金自2015年2月10日起按约定利率月息2分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其中200000元自2015年8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款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金峰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00元,保全费1770元,由被告师帅、王楠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程长春

审 判 员  孙宝峰

人民陪审员  王朝霞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崔来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