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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民初1019号

北京市自动化仪表七厂与李首宇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市自动化仪表七厂,李首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1019号原告北京市自动化仪表七厂,住北京市东城区安外地兴居9号。被告李首宇,男性,年龄43。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自动化仪表七厂诉被告李首宇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宋玉希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姚东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