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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执字第738号

石林彝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与陶富才行政非诉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4-21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石林彝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陶富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738号

申请执行人:石林彝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段文华,该局局长住所:石林县鹿阜街道办事处

被执行人:陶富才,男,1965年8月8日生,汉族,石林县人,住石林县鹿阜街道办事处。身份证号码:。关于石林彝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陶富才行政非诉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石行非审字第16号行政裁定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陶富才支付申请执行人石林彝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案款30000元,并责令被执行人陶富才立即停止非法采矿行为,恢复采矿破坏的土地。该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石林彝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被执行人陶富才已履行案款10000元。对余款的履行,经向银行、房管所查询,现查明:被执行人陶富才无银行存款且房子属于农村集体土地,不能上市交易变现执行,被执行人陶富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未受偿金额为2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石执字第738号案件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曹 勇

人民陪审员  孔小丽

人民陪审员  黄树祥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建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