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6民终194号

董风杨、臧士风等与烟台泰诺集团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11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董风杨,臧士风,臧颖桂,臧影月,烟台泰诺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民终1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董风杨。

上诉人(原审原告):臧士风。

上诉人(原审原告):臧颖桂。

上诉人(原审原告):臧影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泰诺集团有限公司。

上诉人董风杨、臧士风、臧颖桂、臧影月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5)芝商初字第2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和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董风杨、臧士风、臧颖桂、臧影月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 威

审判员 张秀波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范子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