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民终1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董风杨。
上诉人(原审原告):臧士风。
上诉人(原审原告):臧颖桂。
上诉人(原审原告):臧影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泰诺集团有限公司。
上诉人董风杨、臧士风、臧颖桂、臧影月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5)芝商初字第2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和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董风杨、臧士风、臧颖桂、臧影月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 威
审判员 张秀波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范子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