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6民初406号原告王某,女,1965年3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许瞳镇邵于村王桥庄。委托代理人华某。被告丁某,女,1993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张里乡徐寨村。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宝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庄玲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