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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6民初406号

王某诉丁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4-0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王某,丁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6民初406号原告王某,女,1965年3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许瞳镇邵于村王桥庄。委托代理人华某。被告丁某,女,1993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张里乡徐寨村。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宝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庄玲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