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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民终46号

周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7-20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周某某,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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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民终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男,汉族,1963年8月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村民,住四川省冕宁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女,白族,1971年4月出生,云南省大理州剑川县人,村民,住四川省冕宁县。

上诉人周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2015)冕宁民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1日向上诉人周某某送达了开庭传票。上诉人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其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周某某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上诉人周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江毅夫

审 判 员  马 燕

代理

审判员  刘志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孙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