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4693号原告胡慧玥,女,现住大连市。委托代理人王坤,辽宁新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市金融中等职业技术专业学校,住所地大连市。法定代表人倪洽,校长。委托代理人刘淑玉,辽宁五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慧玥与被告大连市金融中等职业技术专业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张爱荣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案件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张爱荣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