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1民初233号原告张某某,女,1977年11月19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郭某某,男,1975年5月2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郭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英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孙 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