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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1民初233号

张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郭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1民初233号原告张某某,女,1977年11月19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郭某某,男,1975年5月2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郭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英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孙 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