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著民终字第7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爱稀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
法定代表人:蔡钊展。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耿晓华,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李雪松,广东浩瀚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爱稀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因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知民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无法定情况或合理依据,未在限定期限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州爱稀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郑志柱
审 判 员 陈东生
审 判 员 彭 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冯海青
书 记 员 高 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