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鄞催字第112号
申请人:宁波市鄞州木林森印刷包装制品厂(个人独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为76148931-4)。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石山弄村。代表人:吴波该厂投资人。申请人宁波市鄞州木林森印刷包装制品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2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据号码3130005136757750、出票金额伍万零伍佰玖拾玖圆肆角伍分、出票人宁波市鄞州弘博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市鄞州木林森印刷包装制品厂、付款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经营部、出票日期2014年12月30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6月30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波市鄞州木林森印刷包装制品厂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人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毛增辉
审 判 员 缪 苗
代理
审判员 陈雯雯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丽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