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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海催字第59号

嘉善嘉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平湖市腾华纸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8-06-15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嘉善嘉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平湖市腾华纸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海催字第59号

申请人:嘉善嘉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惠民街道惠立路**号*幢*层西侧。组织机构代码05420332-1。

法定代表人:章忠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洪,系公司员工。申报人:平湖市腾华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曹桥街道勤安村一组九里亭东侧(平湖市腾华五金有限公司内1号厂房)。组织机构代码73449149-4。

法定代表人:李美华,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守满,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嘉善嘉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因所持有的1份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4020005126374216,金额为150000元;出票人为海宁市伊利达针织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海宁市金马橡筋厂;付款行为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出票日期为2015年7月2日,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1月2日)不慎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0月28日发出公告,2015年11月3日刊登于人民法院报,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期间内,平湖市腾华纸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报权利。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嘉善嘉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裴智俊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雪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