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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执民字第3079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分行与黄思旗、陈科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5-17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分行,黄思旗,陈科峰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30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分行,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

负责人:张曙光,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黄思旗。被执行人陈科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分行与被执行人黄思旗、陈科峰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黄思旗、陈科峰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黄思旗、陈科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仑执民字第307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敏

审判员 赵 涛

审判员 曹得胜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玮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