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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山民初字第00792号

南通市通州区川港杨华汽车驾驶培训学校与郝峰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名誉权纠纷
当事人
南通市通州区川港杨华汽车驾驶培训学校,郝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通山民初字第00792号原告南通市通州区川港杨华汽车驾驶培训学校,经营场所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工业集中区。执行事务合伙人杨华。委托代理人徐炳达、周永健,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峰。

原告南通市通州区川港杨华汽车驾驶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川港驾校)与被告郝峰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

代理

审判员管丽君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2日、1月18日、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1月12日、18日,原告杨华驾校委托代理人周永健、被告郝峰到庭参加诉讼;2月17日,原告杨华驾校委托代理人徐炳达、被告郝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川港驾校诉称,原告系专门从事驾驶员培训的学校,获得诸多荣誉。2015年4月16日,原告与被告妻子于佳男订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合同》,就双方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并收取学费4600元。经过原告培训,于佳男于2015年5月19日通过科目一考试,于2015年8月24日通过科目二考试,于2015年11月9日通过科目三考试。但被告于2015年11月5日在濠滨论坛恶意发帖称原告教学程序有问题,系填鸭式的应付考试,并称原告存在乱收费现象。此外,被告还向南通市通州区交通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通州运管处)进行投诉。因被告对投诉谈话不满意,又于2015年11月12日在濠滨论坛发帖称“调解员一直在维护川港驾校,让我们说假话声明”。由于被告在濠滨论坛发帖,该贴已被点击超过5000人次,内容迅速扩散,影响极坏。被告以发帖的手法虚构原告乱收费及教学程序上有问题的事实,给原告名誉、荣誉及经济上造成巨大损失。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荣誉权;2、被告在江海晚报、南通日报以及濠滨论坛上刊登道歉声明;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郝峰辩称,于佳男系答辩人的妻子,答辩人清楚了解于佳男的整个学车过程,并未虚构事实侵犯原告的名誉权,仅是借助舆论披露川港驾校的不良之风。原告所发的帖子中包含原、被告在内的回复贴数一共15条,点击率虽达到5000次以上,但不排除存在IP地址异常或者重合的可能性,仅凭点击数不能证明该贴造成了广泛影响。答辩人发帖内容并未严重失实,在发帖时并未刻意使用侮辱、粗俗的语言,只是对事实进行了客观描述。通州运管处的询问笔录避重就轻,并非询问的全部内容。原告所受的经济损失缺乏相关事实证据,且损失情况与答辩人的发帖无关,答辩人不应赔偿其损失。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6日,被告妻子于佳男与原告签订《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合同》,约定培训费用为3767元(包含学员理论远程培训费、科目二、三实际操作培训费)、考试预约费用为833元(包括公安考试费、驾驶证工本费、考试适应性训练费、拍照、体检、救护教材等费用)。合同还约定补考费按照实际发生费用收取,赴考试场地的交通费、食宿费等费用由学员自理(可委托驾校代为办理),并以加大的字体显示。签订合同后,于佳男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告4600元。后于佳男于2015年5月19日、8月24日通过科目一、二的考试,并于2015年11月4日、6日、8日、9日进行道路训练后,于11月9日通过科目三考试。另查明,2015年11日5日,被告使用“hero2013”账号在濠滨论坛发表标题为《揭露川港驾校丑陋嘴脸,大家别去了,速度超级慢,重复收费,平时不给学院练车》的帖子,称川港驾校“平时不给我练车,完全是填鸭式的应付考试,报名好了直接去练几天就考试……川港驾校乱收费……不给练车还要重复收费”。同年11月11日,被告补充称:“川港驾校再放无耻大招,因为看到帖子及投诉,威胁不给报名科目四,让我删帖和发表所谓的声明,太无耻了……大家尽情的去川港驾校被坑吧”。同年11月12日,被告跟帖称“投诉到交管部门,川港校长和他们串通一气”。审理中,被告陈述除了报名时缴纳的4600元外,另外向原告缴纳了400元,用于支付科目二、科目三考试时的住宿和伙食费,因担心妻子经短期集训无法通过科目三考试,故进行了发帖与投诉。此外,被告承认在帖子中称原告乱收费系没有看清合同而说错了,愿意对乱收费这一情况发表声明、承认错误。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各项书证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权利主体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侵害名誉权是指行为人因故意或者过失对他人实施侮辱、诽谤等行为并导致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被告在濠滨论坛上公开发表帖子,称原告存在乱收费、填鸭式教学等问题,并多次补充内容、跟帖,使用“无耻”、“丑恶”等具有侮辱性质的用语,有失妥当,超出了正当评论、批评的范围。原告收取的其他费用并不包括在培训费用内,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由学员自理,被告称原告乱收费与事实不符。虽案涉帖子的评论数量不多,但考虑到濠滨论坛系公众论坛,在本地有一定影响力,会导致在一定公开范围内的公众对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被告的行为对原告的名誉权构成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其因学员减少而造成的损失10万元,因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郝峰删除其在濠滨论坛上所发布的标题为《揭露川港驾校丑陋嘴脸,大家别去了,速度超级慢,重复收费,平时不给学院练车》的帖子。

二、被告郝峰在濠滨论坛使用账号“hero2013”署实名向原告南通市通州区川港杨华汽车驾驶培训学校公开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以上判决内容均限被告郝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南通市通州区川港杨华汽车驾驶培训学校负担1100元,由被告郝峰负担50元(原告已代垫,待执行时由被告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82)。

代理

审判员  管丽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陆涯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