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72执2号
申请执行人:白仙荣。
被执行人:舟山耀泰油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岱山县。
法定代表人:毛倍军,该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吉泰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岱山县。
法定代表人:刘勇,该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白仙荣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海法舟商初字第40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浙江吉泰船务有限公司所有的“吉泰6”船。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崔 毅执行员 单亚娟执行员 马钦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 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