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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72执2号

白仙荣与舟山耀泰油品有限公司、浙江吉泰船务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白仙荣,舟山耀泰油品有限公司,浙江吉泰船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72执2号

申请执行人:白仙荣。

被执行人:舟山耀泰油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岱山县。

法定代表人:毛倍军,该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吉泰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岱山县。

法定代表人:刘勇,该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白仙荣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海法舟商初字第40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浙江吉泰船务有限公司所有的“吉泰6”船。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崔 毅执行员 单亚娟执行员 马钦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 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