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执恢字第15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国贸支行,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负责人钟明。被执行人深圳市英迈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深圳。法定代表人邱海文。被执行人广东华圣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广东英豪科技教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北环大道哈尔滨。法定代表人刘再莲。被执行人广州亚伟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原名从化市英豪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新温泉旅游度假区(英豪校园内)。法定代表人柏伟。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国贸支行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英迈尔实业有限公司、广东华圣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亚伟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某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05)深中法执字某号。2005年7月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粤高法执指字某号指定执行决定书,决定将本案指定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号为(2005)河中法执字某号。2010年6月13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粤高法执指字某号指定执行决定书,决定将本案指定回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若干元及利息、罚息等,本院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深中法破字某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广州英豪酷走车业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广东华圣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某年某月某日,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广州亚伟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原名从化市英豪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州市从化区新温泉旅游度假区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从府国用(1999)字某号、从府国用(1999)字某号、从府国用(1999)字某号、从府国用(1999)字某号、从府国用(2000)字某号;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广州亚伟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原名从化市英豪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州市从化区新温泉旅游度假区的房产,证号分别为:粤房地证字某号、粤房地证字某号、粤房地证字某号、粤房地证字某号、粤房地证字某号、粤房地证字某号、粤房地证字某号、粤房地证字某号、粤房地证字某号、粤房地证字某号、粤房地证字某号、粤房地证字某号、粤房地证字某号、粤房地证字某号、粤房地证字某号、粤房地证字某号、粤房地证字某号、粤房地证字某号、粤房地证字某号、粤房地证字某号、粤房地证字某号、粤房地证字某号、粤房地证字某号、粤房地证字某号、粤房地证字某号、粤房地证字某号、粤房地证字某号、粤房地证字某号、粤房地证字某号、粤房地证字某号、粤房地证字某号、粤房地证字某号、粤房地证字某号、粤房地证字某号、粤房地证字某号、粤房地证字某号、粤房地证字某号、粤房地证字某号、粤房地证字某号、粤房地证字某号、粤房地证字某号、粤房地证字某号、粤房地证字某号、粤房地证字某号、粤房地证字某号、粤房地证字某号、粤房地证字某号、粤房地证字某号、粤房地证字某号、粤房地证字某号、粤房地证字某号、粤房地证字某号、粤房地证字某号、粤房地证字某号、粤房地证字某号、粤房地证字某号。某年某月某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广州亚伟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原名从化市英豪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持有深圳市德诺投资有限公司某股权及持有深圳市英达尔投资有限公司某股权。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某年某月某日,申请执行人明确向本院表示暂不处分上述财产,且没有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广东华圣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其他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中止对被执行人广东华圣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雷 激
审 判 员 刘 轶
代理
审判员 尚彦卿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梁振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