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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2民初589号

孙国彬与邵文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7-01-20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国彬,邵文才,姜艳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2民初589号原告孙国彬,男,195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肇东市。被告邵文才,男,196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现住肇东市四站镇克宝村。被告姜艳芳,女,1969年3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现住肇东市四站镇克宝村。

本院认为,原、被告现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7.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梁万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唐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