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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刑更72号

李彭帅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刑更72号罪犯李彭帅。现在浙江省临海监狱服刑。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4日作出(2014)台仙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彭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临海监狱于2016年2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彭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九个月。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李彭帅减刑九个月的建议。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共获奖分230.30分。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彭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彭帅准予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13年08月02日起至2016年3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建宇

审 判 员 陈其友

审 判 员 瞿晨超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王钟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