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法执字第706号申请执行人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杨希军,理事长。被执行人张玉萍。被执行人刘保军。申请执行人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玉萍、刘保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10月14日申请执行人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玉萍、刘保军外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乐证经字第249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郝志华
审判员 袁 欣
审判员 李 鹏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梁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