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70号原告重庆市星海实业公司吉祥汽车租赁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都市花园西路132-4-3号,组织机构代码75928144-2。代表人范之洲,重庆市星海实业公司吉祥汽车租赁分公司经理。被告罗永祥,男,身份信息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王宇,男,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原告重庆市星海实业公司吉祥汽车租赁分公司与被告罗永祥、王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市星海实业公司吉祥汽车租赁分公司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星海实业公司吉祥汽车租赁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市星海实业公司吉祥汽车租赁分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石 文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何行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