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270号
原告:于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邹洪敏,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玉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林永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