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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民初270号

于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5-10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于某,夏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270号

原告:于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邹洪敏,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玉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林永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