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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2民初402号

王树美与张子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王树美,张子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2民初402号

原告:王树美。

被告:张子兴。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树美诉被告张子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的时间内拒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且经传唤原告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在规定的时间内拒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且经传唤原告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2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鹏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一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