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2民初402号
原告:王树美。
被告:张子兴。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树美诉被告张子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的时间内拒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且经传唤原告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在规定的时间内拒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且经传唤原告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2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鹏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一啸 来自
王树美与张子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2民初402号
原告:王树美。
被告:张子兴。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树美诉被告张子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的时间内拒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且经传唤原告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在规定的时间内拒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且经传唤原告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2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鹏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一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