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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804号

张振梅申请执行袁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25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振梅,袁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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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804号申请执行人张振梅,女,汉族,1959年4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袁萍,女,汉族,1969年5月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张振梅与被执行人袁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东执字第80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袁萍在鄂尔多斯电业局的公积金。现因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查封上述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袁萍在鄂尔多斯电业局的公积金。

二、继续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治国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