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埇民一初字第9825号

黄超与谢敬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15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超,谢敬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埇民一初字第9825号

原告:黄超,男。

被告:谢敬好,曾用名谢三,男。

委托代理人:张家华,系淮北市烈山区宋疃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超与被告谢敬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超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系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广文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杜红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