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埇民一初字第9825号
原告:黄超,男。
被告:谢敬好,曾用名谢三,男。
委托代理人:张家华,系淮北市烈山区宋疃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超与被告谢敬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超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系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广文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杜红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