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民终第1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建军,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印中,邢台市保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晓茹,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长周,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祝大国,农民。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禹君,河北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张建军与被上诉人张晓茹、成长周、祝大国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根据张建军申请,本院批准诉讼费缓交至二审出判前,经本院依法催交,上诉人张建军拒不交纳上诉费。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各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566.5元,由上诉人张建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郝 诚
代理
审判员 乔 鹏
代理
审判员 孙跃兴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