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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民终第123号

张晓茹、成长周等与张建军共有物分割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6-16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当事人
张建军,张晓茹,成长周,祝大国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民终第1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建军,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印中,邢台市保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晓茹,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长周,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祝大国,农民。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禹君,河北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张建军与被上诉人张晓茹、成长周、祝大国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根据张建军申请,本院批准诉讼费缓交至二审出判前,经本院依法催交,上诉人张建军拒不交纳上诉费。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各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566.5元,由上诉人张建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郝 诚

代理

审判员 乔 鹏

代理

审判员 孙跃兴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