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281执字第116号

徐婧申请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普通执行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婧,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81执116号(2016)黑0281执字第116号

申请执行人:徐婧,女,198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讷河市讷河镇东北街四委**组。

被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狄春和,职务:经理。关于徐婧与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讷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7月3日作出的讷劳人仲字(2015)第23号仲裁裁定书。此裁定书生效后,由于被告未履行义务,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立案后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对本案应终结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讷劳人仲字(2015)第23号仲裁裁定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达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聂鹏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