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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8601民初39号

重庆市蜀都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小波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市蜀都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张小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8601民初39号

原告:重庆市蜀都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石思玲,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学良,男,汉族,1976年11月6日出生,该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张小波,男,汉族,1986年11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在原告重庆市蜀都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小波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市蜀都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张小波已经与其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重庆市蜀都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蜀都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8元,减半收取104元,由原告重庆市蜀都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朱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肖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