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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杞民特字第53号

徐某某与孔娟娟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8-15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当事人
徐某某,孔娟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杞民特字第53号申请人徐某某。法定代理人陈松玲。被申请人孔娟娟。申请人徐某某申请宣告孔娟娟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徐某某诉称:被申请人孔娟娟与申请人徐某某系母女关系,被申请人之夫徐流建因患急性脑出血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孔娟娟本人于2011年11月20日走失至今下落不明。特向法院申请宣告孔娟娟失踪。经查:孔娟娟与徐流建于2005年11月21日在杞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1月4日生育一女,名徐某某。现由外祖母陈松玲抚养。被申请人之夫徐流建于2014年2月28日因患急性脑出血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其本人于2011年11月20日走失至今下落不明,没有音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5年11月13日在《中国劳动保障报》发出寻找孔娟娟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孔娟娟仍然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杞县城关镇西南村村民委员会证明、杞县邢口镇杨楼村民委员会证明、杞县城关派出所证明及调查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孔娟娟自2011年11月20日走失,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本院发出寻找孔娟娟公告后,孔娟娟仍然下落不明,故对于申请人徐某某要求宣告孔娟娟失踪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孔娟娟为失踪人。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徐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周义林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陈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