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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2956号

陈浩与谈俸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浩,谈俸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2956号原告陈浩,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1253。委托代理人邱昌亮,广东容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伟兴。被告谈俸辉,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5936。

原告陈浩与被告谈俸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杜镇年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邱昌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谈俸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未还,现请求法院判令:

一、被告偿还借款4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后,被告未作答辩,也未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在诉讼中提供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人口信息查询表原件、借条原件各一份等证据材料,用以证明其起诉主张的事实。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予以确认。根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

本院查明事实如下: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4年1月15日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陈浩现金40000元。被告作为借款人在该《借条》上签名。后因被告借款未还,原告经追收无果,于2015年12月7日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双方形成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主张被告尚欠原告借款40000元未还,有《借条》为凭,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经原告催收未及时还清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及支付相应利息的违约责任。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2015年12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还清款之日止,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谈俸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陈浩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支付利息(以本金4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还清款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谈俸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杜镇年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佘凯琪第1页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