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4民初9号
原告:鲍习伟,男,1971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告:鲁中执,男,197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鲍习伟与被告鲁中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鲍习伟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鲍习伟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习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原告鲍习伟负担。
审判员 汪 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叶炳(兼)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