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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4民初9号

鲍习伟与鲁中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鲍习伟,鲁中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4民初9号

原告:鲍习伟,男,1971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告:鲁中执,男,197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鲍习伟与被告鲁中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鲍习伟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鲍习伟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习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原告鲍习伟负担。

审判员 汪   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叶炳(兼)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