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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30民初144号

段雨九、段盈武、段龙山、段禄仔与永新县高溪采矿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23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段雨九,段盈武,段龙山,段禄仔,永新县高溪采矿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30民初144号原告段雨九,男,汉族。原告段盈武,男,汉族。原告段龙山,男,汉族。原告段禄仔,男,汉族。被告永新县高溪采矿队。本院在审理原告段雨九、段盈武、段龙山、段禄仔与被告永新县高溪采矿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做工作,原告段雨九、段盈武、段龙山、段禄仔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段雨九、段盈武、段龙山、段禄仔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段雨九、段盈武、段龙山、段禄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0元,减半收取730元,由原告段雨九、段盈武、段龙山、段禄仔负担。

审判员  段伟良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十七日

书记员  黄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