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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156号

周云与渝北区××镇××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8-1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56号原告周云,男,1964年2月1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刘运凯,重庆市南岸区南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渝北区镇村组,地址:重庆市渝北区。负责人左仁才。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云与被告渝北区镇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云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云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周云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长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何采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