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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02民初361号

内江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5-01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内江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02民初361号原告内江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江市中区新民巷34号。法定代表人谭郁川,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孟华章,该社职工。被告李泽,男,1973年2月出生,汉族,内江市人,住内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内江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江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江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内江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廖海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黎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