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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初字第07695号

张柏与高飞管辖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12-17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张柏,高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7695号

原告:张柏,男,1969年7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高飞,男,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朱利军,陕西驼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张柏诉高飞追偿权纠纷一案后,被告高飞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经审查,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中第二条争议解决方式明确约定了“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住所地雁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已经约定管辖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本院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高飞的管辖权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丹

代理

审判员  王伟

人民陪审员  王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方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