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瑞商初字第5315号原告瑞安市华锦电镀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塘下镇新渎村。法定代表人罗华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高帆、朱振仕,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州市瓯海南白象前网五金装饰厂,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南白象鹅湖工业区。经营者叶银友,(公民身份号码:3303211952********)。
原告瑞安市华锦电镀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镀设备公司)为与被告温州市瓯海南白象前网五金装饰厂(以下简称五金装饰厂)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年12月30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葛建敏独任审理,于次年2月16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高帆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五金装饰厂的经营者叶银友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5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电镀设备定制合同》一份,约定:原告按照被告的定制要求制作并安装“铜镍铬全自动环形电镀生产线设备”一套,定制设备总造价款为660000元,付款方式为被告支付300000元作为定金;被告提货验货后再付200000元,原告开始安装;原告设备安装完成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再付50000元;余款50000元六个月内付清。生产线交付后(2011年5月24日至2011年9月22日期间),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增加设备,增加设备总金额为36190元。2013年7月2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确定被告尚欠原告146000元,至2014年年底,被告通过其本人及近亲属账户向原告累计支付85000元,被告尚欠原告定制款61000元,经原告催讨未果,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定做款61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项为笔误,现更改为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五金装饰厂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原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如下:1、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各一份,拟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个体工商户登记情况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电镀设备定制合同、技术说明书、报价单、电镀自动线发货单原件各一份,拟证明原、被告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及合同履行情况的事实;4、欠条原件一份,拟证明原、被告对欠款结算后被告欠款的事实;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被告在收到本院的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后没有抗辩,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和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各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本院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另查明:2013年7月26日,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五金装饰厂的经营者叶银友签字确认向原告出具的欠条落款处原告写上“温州宇光电镀有限公司”单位名称。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电镀设备定制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原告将定作的设备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工交由被告,被告在发货单签字确认。之后,原、被告双方对合同价款作结算,被告结欠原告设备项目款146000元,至原告起诉时被告尚欠原告61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应当予以支付。至原告起诉时,被告仍未支付,已经构成违约,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即年利率4.35%计算的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虽然,原、被告双方结算,由被告叶银友签名的欠条落款处原告写了“温州宇光电镀有限公司”单位名称,但没有该单位盖章确认,结合涉案的《电镀设备定制合同》系原、被告双方签订,原告履行合同义务由被告在电镀自动线发货单上签字确认,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欠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温州市瓯海南白象前网五金装饰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瑞安市华锦电镀设备有限公司设备定制款61000元并赔偿从2015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的利息损失;款交本院转付;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25元,减半收取662元,由被告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退回其已预交的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葛建敏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陈晓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