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901民初52号原告娄渊坤,男,汉族,1973年5月28日出生,住阿克苏市。委托代理人袁世东,新疆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立志,男,汉族,1994年4月14日出生,住阿克苏市。被告张大勇,男,汉族,年龄不详,住阿克苏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娄渊坤诉被告张立志、张大勇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东峰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渊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郭勤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吕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