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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901民初52号

娄渊坤与张立志、张大勇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8-17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娄渊坤,张立志,张大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901民初52号原告娄渊坤,男,汉族,1973年5月28日出生,住阿克苏市。委托代理人袁世东,新疆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立志,男,汉族,1994年4月14日出生,住阿克苏市。被告张大勇,男,汉族,年龄不详,住阿克苏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娄渊坤诉被告张立志、张大勇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东峰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渊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郭勤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吕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