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9民初796号
原告:冶文秀。
被告:马桂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冶文秀诉被告马桂林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冶文秀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冶文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冶文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向原告退还75元,其余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邓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祺
原告冶文秀与被告马桂林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9民初796号
原告:冶文秀。
被告:马桂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冶文秀诉被告马桂林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冶文秀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冶文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冶文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向原告退还75元,其余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邓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