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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9民初796号

原告冶文秀与被告马桂林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5-11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冶文秀,马桂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9民初796号

原告:冶文秀。

被告:马桂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冶文秀诉被告马桂林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冶文秀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冶文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冶文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向原告退还75元,其余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邓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