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6)浙0502刑更5号被告人汤天伟,男,1953年12月6日生,汉族,出生地浙江省湖州市,小学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现住湖州市吴兴区。2015年10月8日本院作出了(2015)湖吴刑二初字第481号刑事判决书,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汤天伟二个月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现罪犯汤天伟以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为由申请本院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查,罪犯汤天伟确患有3级高血压(很高危),合并靶器官受损-颈动脉粥样斑块,心功能不全3级等疾病,符合司发通[2014]112号文件《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之规定,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汤天伟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