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鼎民初字第3819-1号本院于2016年2月1日作出的(2015)鼎民初字第3819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遗漏和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
一、(2015)鼎民初字第3819号民事裁定书遗漏原告委托代理人信息,现在该裁定书正文第1页第3行与第4行之间补充“委托代理人李绍养、高有辉(实习),福建秉坚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该裁定书第1页倒数第8行、倒数第11行以及第3页第1行“陈翠翠”有笔误,更正为“陈翠苹”;该裁定书正文第1页第2行“福广州市荔湾区新爵村会雄新村二巷7号楼”更正为“广州市荔湾区新爵村会雄新村二巷7号五楼”;该裁定书正文第1页第3行“352224196708191019”更正为“440103197708292458”;该裁定书第2页第9行“还清借款”更正为“还清欠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韩 林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玲玲 关注公众号“”